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貨物,適用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應與國稅函[2009]90號相同,但90號更加明確: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 以及根據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適用簡易方法減半征收4%的增值稅政策,開具普通發票,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應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得代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已使用過的物品,簡易適用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上一篇:孟津縣孟慧鎮農業銀行什麽時候開始營業?下一篇:普洱第壹百貨商店銷售處的電話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