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實施“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 10領取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三證合壹”營業執照後,以及企業辦理涉稅事項時,稅務機關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後,無需再次登記。
2.“三證合壹”是指納稅人原來分別到工商、質檢、稅務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有三個對應的代碼:工商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識別號。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後,需要辦理的三證合並為壹個營業執照,三個代碼合並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