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報全省稅(費)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費)源調查,加強稅(費)收入的分析預測。
(三)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參與研究全省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承擔組織實施征收範圍內的各項稅收和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責任。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地稅系統實施金稅工程。
(九)負責全省地稅系統領導班子建設、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稅系統財務預決算、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