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調離稅務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檢舉、控告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應納稅所得額,導致多繳稅款或者少繳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