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將稅後利潤及盈余分配給農民的,包括盈余公積金轉增個人份額的,應視為利息、股息、紅利項目,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上一篇:年產值是營業收入嗎?下一篇:安徽中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