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第八條個人收入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實物憑證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按照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所得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