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壹、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因此,企業取得穩崗補貼,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否則,需要並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什麽是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是政府為了穩定就業崗位,鼓勵企業少裁員或不裁員而對企業發放的補助.
穩崗補貼申請:
穩崗補貼每年申請壹次,企業應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申請上年度穩崗補貼(特殊情形除外).
申請穩崗補貼的條件:
申請2016年度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正常經營、在本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2016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低於同期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5%,登記失業率(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