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壹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