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範失業保險金發放,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2023年6月5438+10月1日起,我市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條件由按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改為按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對象、補貼標準和享受期限不變。
二、已記錄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和此後按規定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失業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按規定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的,可以在2023年3月底前申請壹次性退還靈活就業期間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退還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相應減少。
各地要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的就業援助,加強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暢通失業援助渠道,完善分類服務機制,根據就業需求和就業能力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就業服務,促進就業困難人員盡快就業。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
165438+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