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建立,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在我國,失業者是滿意的:就業不因自己的意誌而中斷;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工作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在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1.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
2.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個人0.2%;
3.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繳費年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從1月至12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0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