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費之後的壹個月內就開始生效,並且醫療保險是繳納壹年生效壹年的,如果停止了醫藥保險的繳納,那麽醫療保險就停止了作用。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繳費時間是固定的,就是每年的12月份,整個12月份都是可以繳費的,因為12月份是壹年的月底,所以說這個繳的費用其實是第二年生效的,也就相當於第二年的保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