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稅對象概念模糊。《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中的“耕地”概念與土地管理部門解釋的“耕地”概念有出入。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的口徑,撂荒地、撂荒地、灘塗作為非耕地管理。稅務機關解釋的“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新開發地、開墾地、休閑地、休憩地、草田輪作地、間作地、開墾的灘塗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廢棄地、棄耕地、養殖水面和漁業水域灘塗。由於賦予耕地的概念不同,納稅人的認知模糊,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壹條納稅人因建設工程或者地質勘探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自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壹年內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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