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符合第三條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書面證明;
(二)同意辦第三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書面意見。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省稅務局備案。省稅務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條件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通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申請備案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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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