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四條中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壹)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資產狀況信息;
(四)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五)聯系方式信息;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妳應該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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