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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明星陰陽的合同值值得同情嗎?

無價值的

《法制日報》6月3日報道,由於該女演員的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地稅已介入調查是否存在偷稅漏稅行為。如果此事最終被證實屬實,將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先說偷稅漏稅可能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稅、滯納金、罰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行為人的報酬屬於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小崔的說法,654.38+00萬元屬於楊合同,按規定應納稅,這部分不負責。剩下的5000萬應該是合同的壹部分,扣除20%,應納稅所得額4000萬。應交稅費4000萬元,應交稅費約16萬元。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假設補繳稅款壹整年,換算後滯納金應為4110000元;拖了五年,要交2000多萬元的滯納金。超過5年未發現的,是否應承擔滯納金有爭議。我認為應該承擔,因為法律上只說五年後不處罰,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並督促其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而不是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最高罰款5倍,女演員壹共要支付2000萬元,最高罰款可以是654.38+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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