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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業務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第二條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拍賣收入主要分為標的物拍賣價款和傭金收入兩部分。對於這兩部分的稅收,具體來說,可以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壹)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

1、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壹條規定,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對於應稅貨物,買受人支付的傭金已連同拍賣價款計繳增值稅;若是代執法部門拍賣罰沒動產,須向國稅部門申請或減免增值稅並獲批復後,僅對買受人支付的傭金計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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