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拍賣作者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所得,以轉讓額減除800元(轉讓所得不足4000元)或20%(轉讓所得超過4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拍賣上述文字作品原件、復印件以外的其他財產,以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私有財產是指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壹切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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