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被終止(退學)或因各種原因離開學校的學生,其檔案和戶口將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被診斷為精神疾病和其他疾病(含意外傷殘)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由其父母或者照顧者接回。
(3)對學籍已被終止的學生,出具終止(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頒發大專學歷證書(至少修業壹年)。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將被取消學籍,不發結業證書和終止(退學)證書。
第三十五條被終止(退學)學業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