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各項地方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2、負責組織本區各項地方稅收收入計劃的編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項地方稅收收入任務。
3、負責本區地稅系統征收的各項稅種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費等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4、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嚴密、有效的地方稅收征收體系,強化地方稅收執法監督。
5、監督檢查本區地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各項地方稅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監督檢查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情況。
6、管理、指導和協調本區地方稅收稽查工作;負責本區地稅系統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加強稅收法制建設。
7、開展稅法宣傳,增強全民納稅意識,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研究稅收政策,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務咨詢。
8、管理本區地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負責本區各級地稅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公務員制度實施。
9、負責本區地稅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幹部培訓教育和紀檢監察工作。
10、負責本區地稅系統稅收信息化、現代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稅務信息系統。
11、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