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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項目土地出讓金先征後返政策

法律分析:先征後返又稱“先征後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後,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壹種稅收優惠,屬退稅範疇,其實質是壹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繳納契稅。土地出讓金先征後返是指對土地出讓該繳納的契稅,按稅收政策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然後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返還已納契稅稅款的壹種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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