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的說法,初次嫖娼可以視為情節較輕,但治安管理處罰法法條裏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適用時,是否屬於情節較輕是公安機關酌情掌握的情節,屬於公安機關自由裁量的範圍,既可以認為屬於情節較輕,也可以認為不屬於情節較輕。
處五千罰款屬於法律規定的上限,但不屬於違法,只是合理性問題。對於合法不合理的問題,即使通過訴訟也不能解決。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嫖娼”是指通過金錢與從事賣淫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具體說就是用付出金錢的方式換取與賣淫人員進行性活動的行為。
根據本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裏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為生活所迫賣淫、初次進行賣淫、嫖娼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