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免)稅備案的公告第56號(2015),確定改為備案,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首次申報退(免)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稅務賬戶銀行賬號必須從其中壹個辦理稅務登記的銀行賬戶中填寫。加蓋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註冊證書。未經備案登記的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出口協議,無需提供第2、3項材料。除另有規定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其代理出口的貨物,可在貨物申報出口和財務銷售後,按月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憑證,經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為了獲得出口退稅,出口退稅登記是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第壹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