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變造企業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通過偽造、變造企業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申報虛假數字,偷逃稅款;
2.設立表外賬戶,有的企業設立兩個賬戶,真的假的;
3.多線開戶隱瞞收入。有的企業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並使用,但只向稅務機關提供壹個賬戶的信息;
4.虛開發票;
5.銷毀或者隱匿賬簿;
6.虛假納稅申報,企業對收入支出、生產狀況、生產規模等數據進行虛假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