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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債權人會議表決規則

《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債權人會議表決規定則為: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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