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在明確通知上寫,依照人民法院要求,在稅務機關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辦理納稅手續情況下,房地產承受人應持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手續。
2、需要分點寫明房地產承授人應攜帶的資料,比如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或者身份證明材料。
3、最後寫明,稅務機關對法院判決執行的房地產權權屬轉移的,不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稅務機關依法享有對房地產權屬轉移涉及應納稅款的追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