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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問題?

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稅務局作為債權人可以參與破產和解。稅款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在同壹順位,依法享有同等的清償權利。因此,稅務局可以參與破產和解,與債務人簽訂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稅務局和債務人均有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和解協議簽訂後,債務人需要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向稅務局清償稅款。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清償義務,稅務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因此,稅務局既可以參與破產和解,也可以參加債務人的清算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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