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清償順序:職工債權,包括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破產企業侵權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和第三人墊付的職工債權。
2.第二個清償順序:社會保障和稅收債權,包括未付的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和安全基金為除雇員債權以外的未付工資墊付的款項。
3.第三清償順序:普通債權,包括普通債權、滯納金、董的非正常收入等。
4.第四清償順序:劣後債權,包括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行政罰款、刑事罰款等懲罰性債權。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