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修改,作廢。
由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無法回收的特點,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壹旦開具暫不能作廢。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如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或銷售這讓等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後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因此發票信息錯誤不能修改,納稅人可以申請作廢該專票,而且不會因此多繳稅款。作廢後可以申請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