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使用的相關要求規定:
1,電子專用票發票代碼為12,編碼規則為:第1為0,第21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17位代表年份,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位代表批次。發票號為8位數字,按年份分批編制。
2.稅務機關根據電子專用票和紙質專用票的總數,核定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電子專用票和紙質專用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