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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開具壹定要添加地址和電話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壹,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綜上,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國稅總局只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必須填寫地址電話開戶信息的要求,對增值稅普票沒有強制性要求,因此若確無法填寫的,可以不用填寫,不影響發票的有效性。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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