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1)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2.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客運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3.取得帶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客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4.取得帶有旅客識別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購買的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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