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數量單價沒寫不能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