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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銷售清單必須從系統中開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同時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同地區有些地方要明確制度,具體建議咨詢地稅局。

溫馨提示:以上說明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如果需要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是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妳詳細咨詢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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