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僅限於用票單位自己使用,不得帶到縣(市)外填寫。售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取得、印制、使用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出售或者銷毀發票;不得偽造、塗改、轉讓、撕毀或者丟失發票。用票單位應當完好保存錯誤發票,不得私自銷毀;遺失發票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壹行業和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只適用於某個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擴展數據:
單位或企業發票管理: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自覺納稅,年使用普通發票1000張以上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需申領帶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的,應按照嚴格控制、嚴格審批的原則,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縣(市)國稅局批準,到指定印刷廠印制,由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保管。
2.企業必須按照省局規定的統壹樣本印制普通發票。個別納稅人因特殊需要確需更換統壹發票樣本的,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報省局批準。
3、企業申請自行印制發票,原則上壹次印制不得超過壹年的使用量。
人民網-舊發票查驗期可延長至3個月,可通過微信或網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