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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的償還順序是怎樣的?

普通債權的償還順序:先清償到期債權;全部到期的,有擔保的債權優先清償;沒有擔保的,先清償債務負擔重的債權;負擔相同的,按照到期順序清償債務;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民法典第38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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