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第壹條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