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稅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承擔地方各項稅收及省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費、基金的征收與管理職責。
(三)負責稅收工作調研,負責稅源管理和納稅評估,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處理在稅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稅收減免有關事宜。
(四)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落實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負責組織稅收宣傳。
(六)編制、分配和下達地方稅收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負責普通發票和票證管理。
(七)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稅收信息化建設;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
(八)負責地方稅務反避稅工作,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負責涉外稅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稅務稽查、稅收檢查工作,規範和整頓地方稅收秩序。
(十)負責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管理等工作;負責政治思想工作、黨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基層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壹)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十二)承辦上壹級地方稅務局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