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修訂)第十壹條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利潤表“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示“其他收入”項目,計入其他收入的政府補助應當在本項目反映。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如下:企業選擇總額法核算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應當增設“6117其他收入”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入”科目合計核算法下與日常活動有關的政府補助和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的項目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計入本科目的的政府補助可按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對於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在企業實際收到或應收,或首次確認為“遞延收入”的政府補助計入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入”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不應有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