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棋牌室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棋牌室的經營活動不得含有下列內容:違憲。
法律確定的基本原則;
危害民族團結,
主權或領土完整;
危害國家安全,
或者損害國家榮譽,
有益;
煽動民族仇恨,
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人民的。
民族團結;宣揚違反國家宗教政策的邪教和迷信的;宣傳淫穢
骯臟、賭博、暴力和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教唆
罪犯;違反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侮辱,誹謗
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內容。
(二)棋牌室不得允許他人賣淫或嫖娼,也不得允許他人賣淫或嫖娼。
不準吸煙、註射毒品、賭博等違法行為;
(3)棋牌室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經營場所的環境整潔。
整潔、安靜,維護經營場所的正常活動秩序;
(四)棋牌室不得因噪聲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學習。
和生活;
(五)棋牌室不得擅自改變場地;
(六)棋牌室不得容納人。
18
壹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七)棋牌室每天零時至。
八
不營業的;
(八)建立現場檢查制度,發現經營場所有違法犯罪行為。
活動應當停止,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