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國稅受理註銷通知書、國稅註銷證明;
2、《發票領購簿》及應繳銷發票;
3、工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執業證照的證明或工商機關發放的地址變更文書或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及其它有關註銷證明文件;
4、清算審計報告或法院的破產公告或破產判決書及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企業類納稅人);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