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view/512501.htm)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2.如果妳是個體經營者,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view/439066.htm)第十六條規定:“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不服從監督管理,改變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經營場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公司的話,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經營範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