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三條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當在按照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扣除。
資產損失因各種原因不能準確計算並在發生年度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追溯確認損失年度的稅前扣除,並相應調整資產損失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調整後計算的多繳稅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還,或者沖減企業當期應納稅額。
擴展數據:
下列資產損失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
1.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出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存貨而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存貨的正常損失;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正常使用壽命而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而正常死亡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及其金融衍生產品發生的損失;
6.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其他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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