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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分立重組,分立企業與被分立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答: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第壹條第六款規定:分立是指壹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另文件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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