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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後的培訓機構屬於續展

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詐騙罪。

培訓機構在辦學過程中,不認真辦學,想放棄辦學,仍然宣傳,繼續招生,繼續收取高額學費,收費後跑路。本案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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