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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對象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各類稅務登記的對象分別為:

1、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對象: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各類納稅人。

3、辦理停業、復業稅務登記的對象:發生停業、復業情形的各類納稅人。

4、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對象: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各類納稅人。

5、辦理外出經營報驗稅務登記的對象: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各類納稅人。

6、辦理代扣代繳稅務登記的對象:法律、行政法政規定負有代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7、辦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務登記的對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義務人的單位和個人。

8、辦理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稅務登記的對象:聘請外籍人員(含外國人、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地區人員)任職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9、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和換證的對象:持有稅務機關核發的各類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

10、列入非正常戶管理的對象:已辦理稅務登記、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

除了以上人員,其他人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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