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因工作變動、改組、分立、合並、聯營、搬遷、停業、歇業、破產等情形需要變更稅務登記的,《稅收征管法》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辦理領購發票手續。因為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和領購,《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