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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改制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壹、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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