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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制改造的公司制改造的契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規定,在公司制改造中,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文件則不再對改制後的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進行免稅限制,該文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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