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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壹般性稅務處理

1、壹般性稅務處理壹般性稅務處理即“應稅合並”,“財稅59號文”規定,除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以外,企業合並的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對合並企業來說,是壹種對價支付行為,除了非現金資產支付需視同銷售涉及稅收事項外,壹般不涉及稅收事項。接收的資產、負債以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對被合並企業來說:由於企業資產被合並轉移,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應按企業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其虧損不得結轉給合並企業彌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以下簡稱“財稅60號文”)的規定:“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2、特殊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免稅合並”,“財稅59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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