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預繳,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天內提前支付,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最終結算,多退少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無論納稅年度內是盈利還是虧損。